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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本所前身「民防指揮管制中心」成立於民國44 年3月,原隸屬於臺灣省民防司令部。
二、47年改隸臺灣警備總司令部。
三、62年7月復改隸臺灣省警務處。
四、86年8月更名為臺灣省政府警政廳民防指揮管制中心。
五、88年7月1日為因應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 調整,奉令改隸內政部警政署,更名為內政部警政署民防指揮管制中心。
六、90年11月21日奉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 9000224630號令公佈本所組織條例。
七、90年12月24日行政院以台90內字第074868號令 核定自90年12月16日施行。
八、91年1月28日奉內政部警政署以警署行字第 091005656號函核定更名為「內政部警政署 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」並正式掛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