依據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組織條例第2條規定,掌理下列事項:一、防空情報之蒐集、運用與空襲警報與燈火管制 命令之接受、發布事項。二、敵對或不明航空器、船艦、空降部隊動態查報 及與有關單位之連繫事項。三、防情有線電、無線電與遙控警報系統電器之修 護、保養及器材補給支援事項。四、核射線中心作業、核防廣播與災害情況之查報 及支援命令下達事項。五、空難、海難求助及申請支援之傳報事項。六、民防防情督導考核事項。七、民防特勤事項。八、其他有關民防防情事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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