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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 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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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業務執掌  
     
 

業務職掌


依據內政部警政署民防防情指揮管制所組織條例第2條規定,掌理下列事項:
一、防空情報之蒐集、運用與空襲警報與燈火管制
  命令之接受、發布事項。
二、敵對或不明航空器、船艦、空降部隊動態查報  
  及與有關單位之連繫事項。
三、防情有線電、無線電與遙控警報系統電器之修
  護、保養及器材補給支援事項。
四、核射線中心作業、核防廣播與災害情況之查報
  及支援命令下達事項。
五、空難、海難求助及申請支援之傳報事項。
六、民防防情督導考核事項。
七、民防特勤事項。
八、其他有關民防防情事項。